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

**与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1民初441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代理人:成翰,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20308789,住所地凌河区文兴里34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保明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邦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