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

***与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1民初120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军,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1037346792193。
法定代表人:程哲。
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7002420308789。
法定代表人:陈庆丰。
被告:***,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址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
原告***诉被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8元减半收取6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冬
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
人民陪审员  张久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