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帝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葫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帝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执行费1985.0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0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石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