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铁路信号器材厂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4民初2738号
原告:***,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路信号器材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路信号器材厂、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