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7101民初4号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魏新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肃广,该公司法务。
被告: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左 洋
书 记 员 蔡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