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欧世彬、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45号内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街道新世纪公寓B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系河南国茂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世彬,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世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2元,上诉人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