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欧世彬、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45号内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街道新世纪公寓B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系河南国茂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世彬,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世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2元,上诉人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