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北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536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炬,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北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晨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北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补交的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该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641元,减半收取143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文 彬
人民陪审员  李明政
人民陪审员  何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