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5民初1644号 原告:枣庄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任楼社区南4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123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北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枣庄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于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枣庄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于被告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枣庄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