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46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23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209680。
负责人:马又佳,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85893P。
法定代表人:**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渝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重庆龙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912237XY。
法定代表人:陈德应,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A区1层商业房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77778T。
法定代表人:**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燕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宪,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与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渝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燕智、**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渝0105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4994933.7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已兑现金额为3129.84元,未兑现金额为本金4991803.94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46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延旭
审 判 员 鲍伟来
审 判 员 黄泰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 锋
书 记 员 王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