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执646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肖华安。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
法定代表人:肖华安。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平。
被执行人: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西城区月季苑****/div>
法定代表人:黄维林。
被执行人: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肖华安。
被执行人: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迎宾路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华安。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
法定代表人:肖华安。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鹏。
被执行人:肖华安,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张叶娟,女,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海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华安、张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邓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均未来本院接受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相关财产进行了控制。被执行人张叶娟名下途锐牌汽车已被本案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其名下有位于大渡口区的房产一套,已被本案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肖华安名下宝马、佳乐牌汽车均已被本案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其名下有位于大渡口区的房产两套、南岸区的房产三套,已被本案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的所有房屋(共13栋),已被本案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告知本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将该案交由大渡口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核实相关材料后,裁定中止对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6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昆伦
审 判 员 石 文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郝白冰
书 记 员 贺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