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执恢13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肖**安。 被执行人: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安。 被执行人:肖**安,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肖**安、***、***、***、**、**、***、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婚姻、暂住、水电气等其他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肖**安、***、***、***、**、**、***、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对被执行人肖**安等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