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执7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31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5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04438U。
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85893P。
法定代表人:XX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659993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渝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912237XY。
法定代表人:**应,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XX安,男,1968年4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XX宪,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XX安、***、XX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渝0105民初19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5254739.24元及其他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79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