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002民初1212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心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辽阳市,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辽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段成业,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宏志,男,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光日,辽阳市宏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为与被告辽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辽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已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6.00元,减半收取178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袁海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