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1002民初***64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韩纪华。
原告***为与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波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在办理退休时,因被告法人说公司困难,没有钱交养老保险,要是办理退休的话,个人先垫付养老保险,为了按照法定年龄按时退休,原告替被告垫付养老保险9432.4元,至今已八年多了。其间,原告曾三天两头到被告公司去催要,就是说没有钱。2011年公司法人在收据上签字,答应说最近开工就给你报销。可是,在后4年中,一直没有给,恶意拖欠至今。2014年3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有一份协议,确认欠原告退休时自己垫付9432.4元,于2014年3月17日在公司挂账。鉴于上述情况,原告曾于2018年8月7日到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访,未果。原告为了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替被告垫付的养老保险金9432.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2014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协议书》一份,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原告***个人垫付的保险费用9432.4元。该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一份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与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协议书》一份,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书》可以明确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原告***个人垫付的保险费用人民币9432.4元,故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应将该费用返还给原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9432.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秀凡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