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02执保847号
申请人***,男,住辽阳市。
申请人***,男,住辽阳市。
申请人卢敏,男,住辽中县。
申请人姜延飞,男,住辽阳市。
申请人卢鹏,男,住辽阳市。
申请人姜德富,男,住辽阳市。
申请人姜延会,男,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申请人赖家富,男,汉,1965年1月31日,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北哨街。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辽市劳人仲字【2018】第52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77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上述民事判决书顺利执行,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人的该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赖家富、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7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安东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香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