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126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韩纪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本息合计425450元及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282元,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000元,并已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辽K×××**车辆一台,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但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不处置。
2022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当天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2022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同意本院扣划其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人民币77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并给付***现金人民币12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剩余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30日之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085e9858e242dddda3a0f6632@wx.tenpay.com的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其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不变。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但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目前尚未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故对其查封的车辆及冻结的账户本院暂不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宝宇
书 记 员 朱美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