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辽阳市白塔区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南新华路507号
法定代表人:**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华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市白塔区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北哨街金福贵源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辽阳市白塔区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辽阳市太子河区公证处作出的(2022)辽辽太证经字第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58964.4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于2022年4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辽阳市白塔区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白塔区××道街××号××层××.65平方米、权证号××号网点。该网点存在抵押权,现已评估完毕,以上拍卖程序。该网点一拍、二拍均流拍。银行暂未作出接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002执6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韩 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