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民终1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6月2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北哨街金福贵源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均对尚欠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依据上诉人提交的《人工费承包合同》,该合同首部记载发包人为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尾部发包人处为***签字,没有加盖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印章,上诉人提交的《***混凝土、瓦工承包结算》签字人员也为***。二审中,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称与***之间为挂靠关系,并提交了《建筑挂靠管理协议》,对此***与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应进一步查清。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发包人之一,与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就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完毕。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应以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这一事实为前提,故对于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拖欠辽阳市纺织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的事实重审中应一并查清。综上,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进而确定欠付工程款的给付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3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 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