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02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天宇市场**。
法定代表人:魏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02民初35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龙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