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1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3592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6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