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314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向阳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35921M。
法定代表人:程汝林。
被告:***,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