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异11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6年1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蒋佳林、周琳英,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35921M。
法定代表人:程汝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程汝林,男,生于1949年11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女,生于1950年7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程福利,女,生于1972年1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程福均,男,生于1975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环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渝0120执2122号)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程汝林、***、程福利、程福均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四股东均未完成出资义务,且延长出资时间到2025年,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作出(2019)渝0120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艳阳环保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40000元,并以640000为基数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对程汝林、***、程福利、程福均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渝0120执2122号。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以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完成认缴出资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另查明,艳阳环保公司成立于1990年5月30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股东程汝林认缴出资额5582.4万元,股东程福均认缴出资额1126.4万元,***认缴出资额691.2万元,程福利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5月16日。以上事实有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追加法定原则,审查的是被申请人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股东,应当是在其认缴出资期限到期以后,是否存在加速到期情形需在审判中予以判断,故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追加程汝林、***、程福利、程福均为(2020)渝0120执212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吴 剑
审判员 陈 竹
审判员 胡克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