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150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宋**均,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葛仲斌,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向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35921M。
法定代表人:程汝林。
被告:***,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宋**均、葛仲斌与被告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宋**均、葛仲斌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宋**均、葛仲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均、葛仲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元,由原告***、**、宋**均、葛仲斌负担。
审判员 杨楠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