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235号
原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9PG1C。
法定代表人:程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振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335921M。
法定代表人:程汝林。
被告:***,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渝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晓静
书 记 员  王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