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财保150号
申请人: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9PG1C。
法定代表人:程帅,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35921M。
法定代表人:程汝林,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县。
申请人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艳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