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231民初4702号
原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号海怡花园B座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941588。
法定代表人:向吉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俊,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57号4楼40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4279633A。
法定代表人:朱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人环保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江碧桂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人环保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垫江碧桂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人环保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7497.62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4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从2016年8月24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垫江县碧桂园项目部生化池装置设计、土建施工、工艺安装等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1期生化池完工后被告拨付工程总造价的80%给乙方,2期生化池完后经环保预验收结束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95%,5%作为质保金,预验收起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拨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2015年4月23日预验收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4月23日前拨付剩余工程款127497.62元,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垫江碧桂园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5日,垫江碧桂园公司(甲方)、利人环保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垫江县碧桂园项目部生化池装置设计,土建施工,工艺安装等承包合同》(合同编号渝(垫)配套合字(2013)第6-007号),主要约定:工程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1期生化池建筑体积1800立方米、隔油池200立方米,2期生化池建筑体积2100立方米、隔油池200立方米,1、2期生化池建筑体积(含隔油池)共计4300立方米;乙方包工包料(含工艺、设计、施工、安装、安全等),甲方负责污水进出管道开挖及安装,乙方必须按图施工;合同包干价每立方米575元,(含设计、施工、人工、材料、运输、安全设施、税、费等),合同所有款项均须汇到乙方公司账户(账号500010636000XXXXXXXX)否则视为未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因1期、2期生化池不能同时施工,1期生化池完工后甲方拨付工程总造价的80%给乙方,2期生化池完工后经环保预验收结束后拨付工程款总造价的95%,5%作为质保金,预验收起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拨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等内容。甲方处有垫江碧桂园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乙方处有利人环保工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2014年5月20日,垫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渝(垫)环预验[2014]11号重庆市房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预验收通知书,载明“经验收组现场踏勘,你公司修建的垫江碧桂园一期别墅群四座建设项目已按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修建生活污水处理池4座,总建筑体积为1108立方米……同意该工程的生化池投入试运行,并按设计要求进行维护和管理……”2014年11月20日,垫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渝(垫)环预验[2014]25号重庆市房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预验收通知书,载明“经现场踏勘,你单位修建的一期综合超市、别墅群、幼儿园、1、4、10、11号高层建筑建设项目已按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修建生活污水处理池4座,平盖钢混结构,总建筑体积为994.4立方米……资料齐全,同意该工程的生化池投入试运行,并按设计要求进行维护和管理……”2015年4月27日,垫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渝(垫)环预验[2015]007号重庆市房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预验收通知书,载明“经验收组现场踏勘,你公司修建的垫江碧桂园二期工程已按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现已修建二期高层生化池1座,平盖、钢混结构,总建筑体积为1057立方米……同意该工程的生化池投入试运行,并按设计要求进行维护和管理……”2015年8月6日,垫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渝(垫)环预验[2015]19号重庆市房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预验收通知书,载明“经验收组现场踏勘,你公司修建的垫江碧桂园二期建设项目已按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修建二期高层生活污水处理池2座,总建筑体积1275.3立方米……同意该工程的污水处理池投入试运行,并按设计要求进行维护和管理……”
利人环保工程公司施工完成后于2016年5月14日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程总造价2549952.5元。垫江碧桂园公司对利人环保工程公司送审的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工程造价2549952.5元,法定代表人朱雷2016年8月23日在区域总裁意见栏签字。利人环保工程公司自认垫江碧桂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422454.88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自愿签订《垫江县碧桂园项目部生化池装置设计,土建施工,工艺安装等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1、2期生活池的装置设计、土建施工、工艺安装等,且经垫江县环境保护局预验收合格、预验收结束已满一年,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7497.62元(2549952.5元-2422454.88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被告约定“预验收起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拨付剩余工程款”,2016年8月23日垫江碧桂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雷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确认工程造价,即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6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垫江碧桂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497.62元及利息(以127497.62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