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恩施朝泰置业有限公司、恩施州万泰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民初2082号
原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号海怡花园B座902。
法定代表人:向吉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恩施朝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33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海。
被告:恩施州万泰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子坝柑子槽还建小区1A二单元19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军标。
原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朝泰置业有限公司、恩施州万泰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恩施朝泰置业有限公司、恩施州万泰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交纳1550元,由原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