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向吉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军,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5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素混凝土盖板结构安全性评估报告》能够证明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施工方案存在设计缺陷,一、二审人民法院仅判决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可能被推翻。2.一、二审人民法院未查清垮塌原因是因工程质量还是设计缺陷导致的前提下,径直判决认定垮塌属于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原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3.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属于项目总承包方,是施工现场的完全管理人,是本案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4.赔偿款应扣除3.5万元费用。5.二审人民法院剥夺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设计方案鉴定的权利。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素混凝土盖板结构安全性评估报告》虽然得出“素混凝土盖板仅能承受其自重,不能上人,也不能放置任何物品在上方”的结论,但根据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章的《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现场收方单》和《现场签证通知单》中都表明双方已达成“要求能支撑踩踏”的合意。故,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施工方案存在设计缺陷。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对设计缺陷这一问题进行鉴定,因其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中申请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案涉工程由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无直接关联,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并非本案必须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称垫付款项的事实,因不是***的诉讼请求范围事项,二审人民法院本案未予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