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3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号海怡花园B座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941588。
法定代表人:向吉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永顺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28733333。
法定代表人:余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298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48元、执行费18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于2018年1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块土地,但土地上面均有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达不到评估拍卖条件,故本院无权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剩余执行标的为借款1298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48元、执行费1847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垫江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1执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栋
审判员 胡先荣
审判员 马中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