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垫江县桂阳街道天宝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31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号海怡花园B座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941588。
被执行人:垫江县桂阳街道天宝社会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朝娟,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74400元、诉讼费1894元,执行费2516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兑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垫江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1执11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栋
审判员 胡先荣
审判员 马中淑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