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57号四楼401-402号(中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4279633A。
法定代表人:朱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号海怡花园B座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941588。
法定代表人:向吉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雪梅
审判员  郭玉梅
审判员  项江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院印)
法官助理邬昌杰
书记员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