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3528号
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人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人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2025年3月27日,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44.74元,由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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