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11民初66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渤海东大街9号-甲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渤海东大街9号-甲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营口辰威建设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恩波
人民陪审员于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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