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执复68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永,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渤海东大街9号-甲2号。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老边法院)(2022)辽0811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老边法院经审查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老边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辽0811执32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与异议人**位于大石桥市××家××新村××、××、××、××、××、××、××、××、××、××、××、××、BC100100-107、207十处房屋。现异议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对**名下财产重新评估,同时申请立即停止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
老边法院认为,异议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老边法院可以查封**名下房屋。故对异议人**停止执行的异议,不予支持。异议人**要求法院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对**名下财产重新评估的申请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老边法院(2022)辽0811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重新审核异议人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中止对**名下房屋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其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又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老边法院应分别就上述异议请求进行审查,分别作出裁定。
综上,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2)辽0811执异14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李靖宇
审 判 员 韩爱娟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雨晴
书 记 员 王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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