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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10075号
原告:***,男,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春,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站前街**(**)。
负责人:宫恩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刘丽娇,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万龙,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恒劲智能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南环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林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华,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
负责人:王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刘丽娇,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东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兰家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艾景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1段**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廖志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刘丽娇,系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栋,男,汉族,住辽中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于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刚,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梁万龙、沈阳恒劲智能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辽阳东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王国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长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