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

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民监6号
监督机关: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李易,男,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审原告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易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抚东检民监【2022】210403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存在遗漏诉请的情形,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杨
审 判 员  谭 欣
审 判 员  杜晓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庞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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