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

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华人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财保6号
申请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10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然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沈阳华人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芳庭街5号。
法定代表人:孟玲。
申请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华人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抚顺开发区芳庭中环天地价值1700万元的房产55套。申请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21010441202230004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华人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开发区芳庭街中环天地5-1号-2-802号、5-1号-2-2001号、5-1号-2-2002号、5-1号-2-2701号、5-1号-3-401号、5-1号-3-501号、5-1号-3-1802号、5-1号-3-2102号、5-1号-3-2202号、5-1号-3-2302号、5-2号-3-301号、5-2号-3-401号、5-2号-3-402号、5-2号-3-501号、5-2号-3-502号、5-4号-1-401号、5-4号-1-402号、5-4号-1-501号、5-4号-1-502号、5-4号-1-1301号、5-4号-1-1601号、5-4号-1-1701号、5-4号-1-2702号、5-4号-2-502号、5-4号-2-1102号、5-4号-2-1702号、5-4号-2-2402号、5-4号-2-2502号、5-4号-2-2602号、5-5号-1-301号、5-5号-1-302号、5-5号-1-401号、5-5号-1-501号、5-5号-1-601号、5-5号-1-1302号、5-5号-1-1702号、5-5号-2-2302号、5-6号-1-1101号、5-6号-1-1802号、5-6号-1-2402号、5-6号-1-2702号、5-6号-2-1801号、5-6号-2-1802号、5-6号-2-2402号、5-6号-2-2702号、5-2号-M2号、5-2号-M-3号、5-2号-M4号、5-2号-M-6号、5-4号-M5号、5-6号-M2号、5-6号-M4号、5-6号-M5号、5-6号-M6号、5-11号中环天地E#-M-1号,共计55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买卖、赠与、抵押等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洪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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