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10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达,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文俊,系该公司党总支书记。
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4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16日分别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两处土地产权档案三年;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一处银行账户一年。另查,上述财产因轮候查封、冻结原因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冻结银行回执、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院已查封、冻结的账户或财产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七日书面申请续封或续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兆平
审判员 徐丽娜
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