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43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1227-1230)。
法定代表人:*德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雷,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7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