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24民初65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1227-12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