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24民初65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1227-12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沈阳维丽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