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隆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锣牧业有限公司与阜新隆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民终1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锣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81757377H。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隆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3752775976E。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锣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新隆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内05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内蒙古众合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因此,一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重新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相关鉴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内05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锣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白云飞
审判员 陈婷婷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