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隆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执恢267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隆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阜新市新邱区。
被执行人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系村主任。
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阜新隆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92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手续。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92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 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