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1967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福建省泉州市**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泉州市**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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