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1967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福建省泉州市**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泉州市**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