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9336号
原告:上海甘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闸公路1259号3幢1994室。
投资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苏州隆玮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大道11666号开平商务中心A幢16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2304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甘起贸易商行与被告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隆玮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甘起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甘起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甘起贸易商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