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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甘起贸易商行与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9336号 原告:上海甘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闸公路1259号3幢1994室。 投资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苏州隆玮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大道11666号开平商务中心A幢16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2304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甘起贸易商行与被告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隆玮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甘起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甘起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甘起贸易商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