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5310号
原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03-(1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后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谯 烨
书 记 员 谯 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