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91民初592号
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69号5号楼336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永生活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529-185室(ZS)。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永生活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