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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永生活服务(江苏)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91民初592号 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69号5号楼33618室。 法定代表人:郑平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永生活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529-185室(ZS)。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永生活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宜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