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民初986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万元。
上列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