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山项目部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黑虎民初字第01806号
原告***,女,195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被告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山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名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