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诉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民初986号
原告: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以与被告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1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联丰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大民
人民陪审员原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