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2040号
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7号。
负责人:张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妤,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梁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三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班 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明月